(2015)葫民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建昌县巴什罕乡排路沟村陈西组与被上诉人建昌县巴什罕乡排路沟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许怀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昌县巴什罕乡排路沟村陈西组,建昌县巴什罕乡排路沟村民委员会,许怀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昌县巴什罕乡排路沟村陈西组。诉讼代表人:陈怀信。诉讼代表人:陈怀武。诉讼代表人:许怀玉。委托代理人:梁凤山,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昌县巴什罕乡排路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凤武,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怀臣。委托代理人:曹永哲,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昌县巴什罕乡排路沟村陈西组(以下简称陈西组)为与被上诉人建昌县巴什罕乡排路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排路沟村委会)、被上诉人许怀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西组的诉讼代表人陈怀信、陈怀武、许怀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凤山,被上诉人许怀臣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永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排路沟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许怀臣在承包荒山一事,虽经逐户签字等方式征得陈西组绝大多数村民户代表同意,还征得排路沟村委会的同意。但陈西组村民对合同的价款、承包期限等内容是否知情以及许怀臣在征求陈西组村民意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应予查清,并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释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馨慧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