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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靖江王子橡胶有限公司与南通三圣石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王子橡胶有限公司,南通三圣石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00414号原告靖江王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八圩镇公所桥西首。法定代表人矢村俊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三圣石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科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冯圣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念,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王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圣石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王子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子橡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王子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靖江王子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锦辉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