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保林与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保林,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林。委托代理人苏梅俊。委托代理人杨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2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郭志敏,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保林不服南和县人民法院对其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作出的(2014)南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保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杨保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保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保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怀栋审判员 邢向恩审判员 赵文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