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华与王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王景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赵华。被告王景和。原告赵华诉被告王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么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洪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