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63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3日。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玲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