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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与茅四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茅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姚亚光,行长。被执行人茅四妹,女,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茅四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安庆市宜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安宜公证字第695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茅四妹有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茅四妹所有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H×××××)。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文生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