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侯春梅与罗继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梅,罗继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69号原告侯春梅,女,1966年6月2。被告罗继宗,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梅与被告罗继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侯春梅负担。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春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