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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宏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宏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终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宏骄,吉林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福州街*******号。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5年6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11年4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宏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马宏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18日14时许,马宏骄伙同董某某、刘某某(均已被治安处罚)窜至吉林市昌邑区第五人民医院附近,向过往行人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收缴马宏骄道勤牌MP3播放器1个。经吉林市公安局勘验:送检的MP3内含有法轮功文件125个。另收缴马宏骄及董某某、刘某某的法轮功宣传册35册、光碟27张。经吉林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被告人马宏骄曾因传播法轮功非法宣传品,扰乱社会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传播。上述事实,有在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马宏骄的户籍信息情况。2.抓捕及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提起及马宏骄被抓获的情况。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条等,证明公安机关将马宏骄、董某某、刘某某持有的法轮功宣传册35册、光碟27张,以及道勤MP3一个予以扣押后上缴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国保大队的情况。4.电子数据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检查,送检mp3一台,品牌为道勤,容量为8GB;对送检MP3镜像文件检验结果:通过综合取证分析,在送检的MP3镜像文件中检出与法轮功有关的MP3文件125个。5.吉林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鉴定书:证明被扣押的上述物品均是法轮功非法宣传品。6.劳动教养决定书,载明2005年6月10日,因马宏骄伙同他人散发法轮功传单,并在其身上搜出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4月19日,因马宏娇伙同他人向路人宣扬法轮功,并在其身上搜出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载明2005年6月10日,因马宏骄伙同他人散发法轮功传单,并在其身上搜出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4月19日,因马宏娇伙同他人向路人宣扬法轮功,并在其身上搜出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7.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马宏骄于2014年4月18日因伙同刘某某、董某某实施向路人宣传邪教等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以及刘某某、董某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况。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8日14点左右,其和功友马宏骄、董某某上街弘扬法轮功,宣传真善忍,是在第五医院附近向路人发放法轮功传册和光碟,被警察当场抓获。其看见马宏骄进了一个工棚,给一个老头发了一袋宣传品,警察到时其三人正在向一个外地民工宣传法轮功。董某某包里的宣传册和光碟是其给的。2014年4月16日10点多钟,其在201市场溜达,一个戴口罩的男自发法轮功宣传册,其向他要的。其随身带的法轮功宣传册和光碟被派出所扣了。9.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8日14点左右,其与功友马宏骄、刘某某上街弘扬法轮功,宣传真善忍,是在第五医院附近向路人发放法轮功宣传册和光碟,被警察抓住了。其随身带的法轮功宣传册和光碟是刘某某给的,已经被派出所扣了。其看见马宏骄进了一个工棚,给一个老头发了一袋宣传品。警察赶到时其三人正在向一个外地民工宣传法轮功。10.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哈达湾万利工地做焊工。2014年4月18日14点40分左右,其从万利工地往第五医院走,在路上有个女的过来对其说:“你退党保平安吧”。其也没吱声,她就给其一个黑色花的小塑料袋,其看见里面是两本画册。她刚给我,就来了几个警察把她抓住了。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8日2点30分左右,其在哈达湾名华工地工棚内打更,进来一个女的对其说:“退党保平安,我在救你呢”。说完给其一个黑塑料袋,然后就走了。其打开一看是两本画册和一盘光碟,画册一本叫正见,一本叫天赐鸿福,光碟的名叫2014神韵晚会。12.被告人马宏骄供述,内容能够与上述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宏骄伙同他人宣扬、传播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马宏骄当庭表示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马宏骄的辩护人提出的其认罪,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宏骄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和违禁品,上缴国库。上诉人马宏娇上诉称,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宏骄曾因宣扬邪教、传播邪教宣传品两次被劳动教养,又再次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关于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观点,经查,其两次被劳动教养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宣扬邪教、传播法轮功非法宣传品的违法行为,且到案后交待犯罪事实不彻底,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原审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香君审 判 员  关 波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