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田建平与张新民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平,张新民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19号原告:田建平。被告:张新民。委托代理人:王如峰,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平与被告张新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平撤回对被告张新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38元,由原告田建平负担。审 判 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