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湖北晨晖化工有限公司、高云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晨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16号申请人:湖北晨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明。委托代理人:孙焕。申请人湖北晨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869750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4月25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奔马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曼洁塑化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龙山支行、背书人宁波曼洁塑化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晨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晨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