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隋吉祥诉孟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吉祥,孟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隋吉祥,男。被告:孟庆玲,女。原告隋吉祥与被告孟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红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吉祥、被告孟庆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赵某某是夫妻关系。赵某某于2013年11月初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1,600.00元,并出具两张欠条给原告,当时口头约定2014年春节前偿还。可是赵某某在2014年春节前的2014年1月22日突发疾病死亡,为此原告找被告商议还款之事,但被告以无钱还为由拒绝。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归还借款11,600.00元的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丈夫活着的时候没有和我提过他有外债。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债都由我和我丈夫共同签名,我没有向原告借一分钱,原告主张的借款只有我丈夫的签名,我对真实性产生质疑。我丈夫生前爱赌博,他的输赢账即使是真的我也不承担。根据双方的起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欠条2张。证明被告丈夫张永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1,600.00元。经质证,被告有异议。主张这两张欠条的字迹不一样,其对该两张欠条是否是其丈夫的签名有疑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要求,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欠条笔迹进行鉴定,且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孟庆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和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赵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死亡。赵某某生前分两次向原告借款,第一次借款7,600.00元,并于2013年11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第二次借款4,000.00元,并于2013年11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两笔借款共计11,6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丈夫赵某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并出具欠据,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赵某某就本案债务明确约定为赵某某的个人债务,又无证据证明其与赵某某之间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被告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债务属于赵某某个人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赵某某生前爱赌博,所以赵某某的输赢账被告不承担,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债务为赵某某生前所欠赌债,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隋吉祥借款本金1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孟庆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艾书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