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代德权与王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德权,王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代德权,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厦,地址白城市。代德权申请王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2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代德权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270号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凤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