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徽蓝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蓝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阜阳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蓝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阜阳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