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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庆双、故城泽腾毛皮制品有限公司、孟凡军、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庆双,故城县泽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孟凡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543-1号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告:孟庆双被告:故城县泽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双被告: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军被告:孟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双、故城泽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孟凡军、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孟凡军及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孟凡军、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帐户230万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凡军、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