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庆双、故城泽腾毛皮制品有限公司、孟凡军、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庆双,故城县泽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孟凡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543-1号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告:孟庆双被告:故城县泽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双被告: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军被告:孟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双、故城泽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孟凡军、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孟凡军及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孟凡军、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帐户230万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凡军、故城县梦雅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