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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朴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朴某某,男(缺席)。被告:金某某,女,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