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朴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朴某某,男(缺席)。被告:金某某,女,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