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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灿平,福建省福清市海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和被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于2006年8月31日生育婚生子郑某乙,于2009年11月15日生育婚生女郑某丙,于2010年5月7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被告又有赌博恶习,双方为此经常争吵。被告还有暴力倾向,常常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无和好可能。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郑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郑某丙由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甲辩称,一、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离婚和占有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基础好,双方经过长达两年多的接触,并经过深入了解才同居生活,且在生育一男一女后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原告的相关不良行为,才导致夫妻矛盾并发生口角。被告从有利于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还是希望夫妻能和睦相处。三、原告主张夫妻存在共同债权人民币57万元以及被告存在过错不是事实。被告因女儿办理出嫁酒席等已将大部分债权收回,而原告私自购买车辆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言,系被告在醉酒的情况下故意所说的气话,该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四、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被告对原告生活上存有关心和照顾,个人所有收入都由原告保管和支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有联系,原告还于2015年2月15日发送手机短信给被告,彼此仍然关心着对方的生活等。综上,原、被告有可以和好,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31日生育长子郑某乙,于2009年11月15日生育次女郑某丙,于2010年5月7日在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争执。为此,原告于2014年2月1日回娘家居住,并于2014年2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原告遂于2015年1月12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主为郑某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录音资料(包括录音光盘和书面整理材料)为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一些争执,但非原则性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上其生育的一男一女尚年幼,被告亦不同意离婚,且夫妻双方分居也未满两年,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多一些信任,多一些包容,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所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因本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此不作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武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陈燕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海燕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