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某与被申请人孟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5-1号申请人宋某。被申请人孟某。申请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20万元,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