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933号原告王某甲,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1990年5月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张某甲,女,1930年11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某乙,男,1946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王某乙,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丙,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某丁,女,1952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卢峰,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丙、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丁、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高 珊人民陪审员 李富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