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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蒋其俊、姜晓东与蒋以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其俊,姜晓东,蒋以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蒋其俊,居民。原审原告姜晓东,市民。原审被告蒋以松,市民。再审申请人蒋其俊不服其子原审被告蒋以松与原审原告姜晓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蒋其俊申请再审称:其子原审被告蒋以松与原审原告姜晓东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错误将属于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万元,划拨替蒋以松偿还姜晓东债务。要求撤销本院2006年第85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查查明,原审原告姜晓东诉原审被告蒋以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6日以(2005)沭民一初字第4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以松赔偿原告姜晓东医疗等费用共计50049.81元。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姜晓东申请强制执行,划扣拆迁补偿款5万元给原告姜晓东,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涉案被拆迁房屋当时无房产证,被告蒋以松妻儿居住在该房屋内,在拆迁时孙巷居委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登记编号分组,该房屋登记在蒋以松名下,居委会干部反映,该房屋由蒋以松一家四口人居住,蒋以松妻子还证明该房屋是其娘家人出钱所盖。再审申请人蒋其俊以房屋拆迁协议是自己与拆迁人所签订,认为拆迁补偿款5万元是其所有,证据不足。综上,蒋其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其俊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