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晓英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英,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张晓英,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光,主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厚,经理。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骋,该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英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逯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