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某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某县某镇尧治村上黄湾村民小组诉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某镇尧治村上黄湾村民小组,某县国土资源局,某县某镇尧治村民委员会,某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某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某县某镇尧治村上黄湾村民小组。负责人黄某,组长。委托代理人董才义,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俞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某县某镇尧治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委托代理人费某,村支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某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委托代表人李名良,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某县某镇尧治村上黄湾村民小组诉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 丽审判员 姜友炜审判员 汤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