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唐淑荣与姚玉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荣,姚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唐淑荣,女,生于1946年12月24日,汉族,住乌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姚玉华,女,生于1971年5月29日,汉族,住乌市沙区棉花街昆仑小区3号楼5单元2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0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加玛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凯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