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周丕海,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列玉。委托代理人:胡国利,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海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承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韵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