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吴伟民、周后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民,周后秋,叶水秀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民,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大涌镇大旺宾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仙游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许勇,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后秋,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大涌镇大旺宾馆保安,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水秀,女,1994年2月20日出生广东省南雄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山市大涌镇大旺宾馆前台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南雄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发生,广东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民犯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周后秋、叶水秀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湘出庭支持公诉,吴伟民及其辩护人许勇,周后秋,叶水秀及其辩护人刘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至8月间,被告人吴伟民为谋取不当利益,在其实际经营管理的中山市大涌镇大旺宾馆内容留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每次宾馆有住客需要性服务时,由在前台任服务员的被告人叶水秀通知在宾馆任保安的被告人周后秋,再由周后秋联系石某、周某、湛某等卖淫女到宾馆卖淫后从中牟利。同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在大旺宾馆将吴伟民、周后秋、叶水秀抓获归案,当场缴获2本登记介绍卖淫收入的笔记本。归案后,吴伟民、周后秋、叶水秀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并据此认为,吴伟民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后秋、叶水秀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伟民、周后秋、叶水秀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人提出吴伟民避重就轻,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伟民辩解称:其没有谋取不当利益、从中获利。老板朱某委托其管理大旺宾馆,其只负责部分管理,主要是代缴水电费、维修、提供楼层服务如在阿姨下班后为客人送饮料等,在朱某不在时招聘员工、安排岗位、发放工资。朱某跟其说过有卖淫女会过来,前台就收她10块钱小费。介绍卖淫女是周后秋自己决定的,其管不了他。庭审后,吴伟民提交悔过书,供称:大旺宾馆从2014年初开始存在容留卖淫并收取小费的情况。宾馆日常事务由其管理,其知道上述情况并参与其中。被告人吴伟民的辩护人辩护称:一、吴伟民不是大旺宾馆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对核心事情没有决定权,无权要求周后秋、叶水秀介绍卖淫。二、吴伟民对容留卖淫持放任状态,比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小,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不能认定吴伟民多次容留卖淫。三、吴伟民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属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后秋认罪,并供称:大旺宾馆平时所有事情都由吴伟民管。吴伟民下班后叫其做事,就给其加班费。其介绍卖淫女每次得20元,吴伟民开始得20元、后来得10元,因为前台小妹说不给钱就不叫,就分钱给她。吴伟民叫前台小妹打电话给其、记帐,也让其叫卖淫女,说不叫的话房租不出去。被告人叶水秀认罪,并供称:大旺宾馆平时由吴伟民管理。其告诉吴伟民客房有人问有无“小姐”,吴伟民让其告诉周后秋哪个房要,然后他们安排“小姐”过来,吴伟民还教其记帐。被告人叶水秀的辩护人辩护称:叶水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是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请求对叶水秀减轻、从轻处罚,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至8月间,被告人吴伟民伙同他人在其实际经营管理的中山市大涌镇大旺宾馆内容留、介绍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在住客需要性服务时,由前台服务员通知在宾馆任保安的被告人周后秋,周后秋联系石某、周某、湛某等卖淫女到宾馆卖淫,并从中牟利。同年6月,被告人叶水秀入职大旺宾馆任前台服务员,后亦参与通知周后秋为住客介绍卖淫获利,并对宾馆从上述卖淫活动中所得收入进行记帐。同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在大旺宾馆先后抓获周后秋、叶水秀、吴伟民,当场在宾馆前台缴获记帐用笔记本2本。归案后,周后秋、叶水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先后查获周后秋、叶水秀、吴伟民,并在大旺宾馆前台缴获笔记本2本的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及涉案物品、文件去向证明,证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笔记本并扣押、处理的情况。3.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吴伟民、周后秋、叶水秀的身份。4.通话清单,证明用户87770961(大旺宾馆)、135××××7058、135××××1911、184××××0852、159××××7305通话的情况。5.大旺旅馆住宿登记及卖淫嫖娼收入抄录,证明摘录住宿登记、卖淫嫖娼收入的情况。6.中山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石某、湛某、周某、王某分别因卖淫、嫖娼被处罚的情况。7.证人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15日凌晨,其到新美景酒店715房与一名男子进行性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晚,其经大涌镇大旺宾馆的保安周后秋介绍去过大旺宾馆一间房里卖淫,但那名男子说贵、不要了。同年7月份,周后秋就要了其电话号码(159××××7305),说可以介绍其去卖淫,后经常在凌晨打电话让其到大旺宾馆接客,并谈好每次性交易其收300元,从中给他介绍费80元,如包夜就收700元,给介绍费100元。这一个月,其经周后秋介绍在大旺宾馆进行了6次性交易,由周后秋向客人收取费用,等其交易完离开宾馆时再把扣完介绍费的余款给其。周后秋说他每次会给20元宾馆柜台的收银小姐(经辨认为叶水秀),给10元宾馆老板。8.证人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经朋友介绍到大旺宾馆找保安大叔(经辨认为周后秋)接客(卖淫),周后秋带其到宾馆楼上一间客房里,收了在房里等的那名男子200元就离开。其和该男子发生性关系后,走到宾馆前台,周后秋给其160元,并留了其的电话(155××××2717),说以后有客人再联系其,还说介绍费要40元,他和大旺宾馆分成。之后一天凌晨,周后秋打电话给其说有客人,其去到大旺宾馆前台,看见有名男子在前台等,前台有名女服务员在跟他谈嫖娼的价钱,周后秋叫其在那里等一下,后没交易成。湛某辨认出叶水秀是大旺宾馆的前台服务员,知道其在该宾馆卖淫。9.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一天晚上,有名男子打电话叫其去大旺宾馆卖淫。其到大旺宾馆门口,有个自称宾馆保安的大叔(经辨认为周后秋)说房间里有名客人要找小妹嫖娼,其做就给其160元,其答应了,周后秋就带其到大旺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收了房里那名男子200元后离开,并叫其事后找他收钱。其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后,走到大旺宾馆前台,周后秋给其160元,说以后有客人再联系其。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周后秋打电话给其说又有客人找小妹嫖娼,其到了大旺宾馆,周后秋不在,说交代前台一名女服务员带其到房间。后那名女服务员带其到房间,收了房里的男子200元后离开。其跟那名男子性交易后,到宾馆前台女服务员处领了160元。周后秋介绍其卖淫收介绍费40元,他说要与前台服务员分成,还有一部分是大旺宾馆的收入。其用电话132××××4817与周后秋联系。周某辨认出叶水秀是大旺宾馆的前台服务员,知道其在该宾馆卖淫。10.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15日凌晨,其在大涌镇新美景酒店7楼715号房给了一名提供性服务的女子(经辨认为石某)300元,并和她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人员查获。11.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大旺宾馆原有3名前台服务员,2014年7月其中一名女服务员被辞退。并辨认出吴伟民经常在该宾馆出现,周后秋是宾馆保安“阿某”,叶水秀是宾馆前台服务员。12.被告人吴伟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大旺宾馆平时由其管理。宾馆保安“阿某”(经辨认为周后秋)会帮客人介绍女子过来卖淫,从中获利,成功介绍一名女子卖淫,宾馆就有10元进账,并在帐本登记,不标注项目,直接写“+10元”,其他盈利会标注项目。前台收银员叶水秀参与介绍卖淫。吴伟民并指认了现场大旺宾馆、记录卖淫获利的笔记本。13.被告人周后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大旺宾馆当保安,从2014年年初开始介绍卖淫,多的一晚三四次。有笔记本登记宾馆获利的情况,“+”代表宾馆从中获得的小费,有“+10”“+20”。店老板(经辨认为朱某)姓朱,他叫前台服务员通知其联系小妹卖淫。宾馆日常管理由姓吴的男子(经辨认为吴伟民)负责,前台女服务员(经辨认为叶水秀)上班一个多月,均参与介绍卖淫。客人要嫖娼就联系前台,前台服务员通知其叫小妹,其通过电话联系小妹,小妹到宾馆后前台服务员会通知其,由小妹自己或其带去房间找客人。其找不到小妹就联系一名江西男子(电话158××××4666),有时用自己的手机135××××7058、有时用宾馆前台座机联系。如嫖资为200元,其得20元,店老板得10元,前台服务员得10元,卖淫女得160元;嫖资为300元,其得50元,店老板得10元,前台服务员得20元,卖淫女得220元。周后秋辨认出石某是其曾介绍卖淫的女子,并指认了现场大旺宾馆、记录卖淫获利的笔记本。14.被告人叶水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从2014年6月开始在大旺宾馆上班,任前台服务员。宾馆一直有客人找小妹嫖娼,开始其不知道,后来保安大叔(经辨认为周后秋)和老板叫其有客人要找小妹就跟周后秋说,获利会给其分成,其就照办了,具体次数不记得。吴伟民负责宾馆的日常管理,也知情。晚上客人打电话来前台问有没有小妹,前台服务员就联系周后秋,周后秋会联系卖淫的小妹过来介绍给客人。嫖资客人有时给小妹,有时给周后秋,由周后秋把店老板和前台服务员应得部分交给他们。店老板获利由前台服务员登记在客人叫饮食的帐本上,用“+”标注,如“+10”“+20”,这是吴伟民、周后秋告诉其的。嫖资200元的,周后秋拿40元,给其10元,给老板10元;嫖资300元的,周后秋拿50元,给其20元,给老板10元。叶水秀并指认了现场大旺宾馆、记录卖淫获利的笔记本。15.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大涌镇大旺宾馆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民、周后秋、叶水秀无视国家法律,其中吴伟民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周后秋、叶水秀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吴伟民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后秋、叶水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伟民、叶水秀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吴伟民、周后秋、叶水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后秋、叶水秀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关于吴伟民的罪名、情节。经查,吴伟民负责大旺宾馆的日常经营管理,大旺宾馆处于其实际掌控之下,周后秋、叶水秀作为宾馆工作人员亦由其管理。周后秋、叶水秀一致证实吴伟民叫他们帮宾馆住客找卖淫女嫖娼。综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石某、周某、湛某的证言,及帐本、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经被告人吴伟民容留、介绍,卖淫人员多次在大旺宾馆从事性交易的情况。吴伟民不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还与周后秋、叶水秀形成居间介绍卖淫嫖娼的共同意思联络,而非仅仅放任相关人员在宾馆从事涉及卖淫的活动,对其行为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性。本罪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吴伟民是否牟利,不影响定性。吴伟民作案时间较长,多次容留、介绍卖淫,不属初犯。吴伟民在庭审中辩称其只负责大旺宾馆的部分管理,介绍卖淫是周后秋自己决定的,其管不了。其供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属避重就轻,不构成坦白。后其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关于周后秋的辩解。周后秋明知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仍为相关人员牵线搭桥,从嫖资中获利,应当知道上述收入并非正常加班费,而属违法所得。(三)关于叶水秀的犯罪情节。叶水秀参与作案也持续了一段时间,不属初犯。其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相互配合,属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考虑其作案时间较短及具体所起作用,在量刑时可有所区别。叶水秀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上述评析,理据不足部分,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伟民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周后秋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叶水秀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振华佘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