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祁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