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冬华与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华,刘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946号原告李冬华,农民。被告刘海波,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冬华诉称,2012年9月10日被告购买原告的胶粉价值245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4000元,剩余20500元未还。2015年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刘海波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被告购买原告价值24500元的胶粉,当时货款未付,后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00元,在2015年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欠原告货款20500元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刘海波偿还原告李冬华货款205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6元,由原告李冬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