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刘某。被告任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