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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刘某。被告任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