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易好财与被告何世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好财,何世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易好财,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民乐县农民。被告何世斌,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原告易好财诉被告何世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何世斌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现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好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易好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建强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