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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金林与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林,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058号申请执行人罗金林,农民。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社区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炜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金林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71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订购款2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20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