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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殷东恒申请执行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172号张文斌、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与殷东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源民四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东恒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殷东恒支付劳务费38000元。二、逾期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申请执行费48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