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然伟、孟伟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然伟,孟伟,曹然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1021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北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魏孝新。被告曹然伟。被告孟伟。被告曹然宝。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370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然伟、孟伟、曹然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10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曹然伟、孟伟、曹然宝的工资收入19.6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然伟、孟伟、曹然宝的工资收入19.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