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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银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俊华。被告:王银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瑞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