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叶于耀与蔡则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于耀,蔡则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叶于耀,男,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缪德增,寿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则焰,男,住寿宁县。叶于耀与蔡则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于耀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福建省内的所有银行存款情况,同时还向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寿宁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企业、土地、车辆登记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之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龙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