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5月。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