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东,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字第746号原告张振东,(37030319591106063X),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仁绪,淄博开发众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辉华,淄博开发众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洪沟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乘虎,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玮,(370303197807060620),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东诉被告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振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振东负担。审判员 ���王长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京  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