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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丁振峰与高明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振锋,高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丁振锋,男。被执行人:高明林,男。申请执行人丁振锋与被执行人高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欠款28740元,诉讼费518元,执行费33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2015年2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给付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法律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长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