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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176号原��: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周泽,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