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176号原��: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周泽,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