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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杨XX,女。被告李XX,男。被告李XX,男。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姜宏涛审 判 员  戴景民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