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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丽仙与王英锋、余媛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仙,王英锋,余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仙,女。被执行人王英锋(曾用名王英丰),男。被执行人余媛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英锋、余媛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9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王英锋、余媛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王英锋、余媛芳的银行存款4575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