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丽仙与王英锋、余媛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仙,王英锋,余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仙,女。被执行人王英锋(曾用名王英丰),男。被执行人余媛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英锋、余媛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9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王英锋、余媛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王英锋、余媛芳的银行存款4575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