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粉荣与张振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粉荣,张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粉荣被执行人:张振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奎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振奎在邮政储蓄银行上街汝南路营业所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