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诉何××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74号原告王××。被告何××。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张卫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