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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万文与刘兴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文,刘兴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王万文,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刘兴明,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文诉被告刘兴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万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宗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