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戊,秦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631号原告秦某甲,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某乙,男,193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秦某丙,男,194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某丁,女,58岁,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某戊,女,64岁,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甲与被告帮某乙、秦某丙、秦丁、秦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秦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