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娜与被申请人王小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娜,王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李娜。被申请人王小康。申请人李娜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小康即将在宁陕县司法局领取的其父王兆杰死亡抚恤金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小康应领取的其父王兆杰的死亡抚恤金10000元予冻结。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依法收取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李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正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