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拜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拜某某,男,年籍在卷。被告郭某某,女,年籍在卷。原告拜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拜某某以已与被告郭某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拜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拜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