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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拜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拜某某,男,年籍在卷。被告郭某某,女,年籍在卷。原告拜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拜某某以已与被告郭某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拜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拜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