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与胡聪、黄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胡聪,黄金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机构代码85960232-X。住所地修水县衙前大道99号。负责人陈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冷正华,该支行职员。被告胡聪,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义宁镇华光巷17号,身份证号360424198607120019。被告黄金燕,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042419861117460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诉被告胡聪、黄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己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小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