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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祥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新,张静,连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新,男,1957年6月13日岀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张静,女,1963年5月12日岀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连玉卿,男,1963年9月10日岀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证经字第612号公证书,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静、连玉卿未按期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静、连玉卿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军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