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建忠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建忠,马运龙,李婷婷,姚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吉建忠,男。被执行人马运龙,男。被执行人李婷婷,女。被执行人姚志强,男。本院(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吉建忠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逾期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运龙、李婷婷、姚志强银行帐户存款11257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刘 兵执行员 吕小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