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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博永与滕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博永,滕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高博永。被执行人滕志明。申请执行人高博永与被执行人滕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5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