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保定市,高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易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决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瑞胜 关注公众号“”